202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院校全称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二、就读校址
嘉定校区: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0号(所有普通类专业及部分艺术类专业在此校区就读);闵行校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42号(部分艺术类专业在此校区就读)。具体就读地址以学校官方通知为准。
三、办学层次
■ 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本科 □ 专科(高等专科学校)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且符合毕业要求者,授予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管理;纪检办公室承担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职责。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统筹编制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参考近年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
(二)各招生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考生须如实报告健康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者,将依照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艺术类专业不宜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十、录取规则
(一)依据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录取规则:
1. 省级招办按照我校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将报考生源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一般顺序志愿投档比例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2. 我校不设专业级差分,进档考生按照招生计划,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我校认可教育部及各省招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只认可考生所具备加分项中最高一项,最高不得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文化成绩总分。
4. 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随机调配至招生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5.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按照文理科分别由单科成绩依次比较择优录取:文科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理不分的省市(含“3+1+2”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比较。
(二)在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剩余招生计划按规定比例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将剩余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录取。
(三)高考改革相关省市录取规则及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须达到各省最低录取资格线。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总分排序,遵循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按省市同分规则处理。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1200元/学年(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二、资助政策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学生资助政策。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学校设有一、二、三等奖学金、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助学金及致达助学金。学校承诺确保所有被录取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十三、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阳光工程”招生要求,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纪检办公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69990032
十四、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cst.edu.cn
学校阳光招生网站:www.scst.edu.cn/ygzs
招生微信公众号:科院招办
学校微信公众号: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招生咨询电话:021-69990068 / 69991026
十五、其他须知
(一)“高本贯通”专业转段入学以教育部批准的校名为准,学费依据转段时大学公布标准执行。学生须在高职阶段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语种非英语者慎报)及计算机一级考试,方可转段。
(二)2025年秋季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三)本章程由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