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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天津师范大学225 阅读查看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对学校招生政策进行了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师范生政策

第六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津政办发〔2018〕54号)精神,高质量完成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面向天津生源拟招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天津市公费师范生须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签订天津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在校期间由市财政承担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费补助,毕业后一般在接收区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由接收区根据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需要,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学生须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优秀的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在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学与行政学、英语、俄语、日语、历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体育教育、音乐学、美术学、应用心理学、教育学、小学教育、舞蹈学等专业招收师范生,旨在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学校鼓励思想过硬,品德优良,成绩优秀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选拔进入师范专业学习。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文件精神,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被划入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划入范围的专业师范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可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较高的科学素养和科研能力,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高水平基础教育师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天津师范大学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以就业需求和就业实际情况为驱动,发挥招生与就业协同联动机制,动态调整招生规模,统筹规划核定各专业招生指标,着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有用人才。在国家核定的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范围内,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2026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全面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普通类专业志愿录取原则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各省(区、市)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二、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的选考科目须满足所填报高考志愿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专业录取无明确规定,则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专业组的进档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所在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普通类专业考生进档后,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该专业录取规则无明确规定,该专业录取规则为:在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普通高校体育专业省级测试成绩(以下简称体育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体育专业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还须同时达到体育专业省级测试成绩满分的80%和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天津市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体育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体育专业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还须同时达到体育专业市级测试成绩满分的80%和天津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软件工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五条艺术类本科、高职升本科、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录取规则分别详见《天津师范大学202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天津师范大学2026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2026年“高职升本科”联合招生章程》《天津师范大学2026年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加分政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考生,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化学生物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化学生物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文物与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化学生物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文物与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地理科学、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会计学、行政管理、档案学。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4.上述1-3情况中学校不予录取的本科专业包括该专业下设的师范、创新班等。

5.凡有上述1-3情况,不能录取的高职专业:学前教育。

若本年度,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现行本科生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4400元/生/学年,理工类、外语类5400元/生/学年,艺术设计学类12000元/生/学年,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15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四年制本科)专业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38000元/生/学年。

现行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5000元/生/学年。

现行预科生学费标准:38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六人间10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2026年新生入学须知》。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2026年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其公共外语课程为俄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赴外方学费根据双方协议执行。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不含直接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的艺术类学生)、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生,可以在同一录取模式的艺术类专业间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我校各招生专业(类)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二十三条我校软件工程(四年制本科)专业采用"2+1+1"培养模式,即2年专业基础教育,第3年聘请企业工程师讲授部分课程,最后1年进入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工程实践及毕业设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2026年新生入学须知》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新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入伍新生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对学生进行管理,按《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七条学校通过“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的四位一体资助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持“扶贫”与“扶智”“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资助育人模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6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我校招生录取过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区、市)公布为准。

第三十三条高职各专业培养地点在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

第三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我校各类招生章程、简章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zsb.tjnu.edu.cn

电子邮箱:zsb@tjnu.edu.cn

咨询电话:022-2354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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