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采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 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已具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非应届毕业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
(3)在非应届毕业年份弄虚作假报名并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规被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且在停考期内者;
(5)因触犯刑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者。
3. 报名方式:
原则上考生应按户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省级招委会可结合户籍和本地就读年限,针对报名条件和时间作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校招生考试,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同时报名。特殊情况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妥善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指定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办(含教育考试院、招考办等)要加强报名资格审核,严格筛查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
4.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加强考生诚信教育,特别是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等重要环节。报考时考生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5.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的主要依据,包含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及诚信记录等。电子档案须与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及各科成绩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6. 省级招办应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建立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和管理制度,确保满足高校对综合评价的要求。
7. 省级招办须建立信息确认流程,对采集信息认真比对校验,确保电子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档案库,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 省级招办负责制定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的组建及递送至高校的相关办法。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察考生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其政治态度和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承担真实性责任。无学校或单位者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在报名表或专门附加表中。受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及其他违法违纪者,需要提供相关事实及改正表现材料。
10. 有下列情形且未提供改正证明的考生,不合格:
(1)反对宪法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且情节严重;
(2)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 所有报考高校考生须参加体检,真实填写既往病史。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特定检查的,须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证明。
省级招委会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健部门共同实施。体检应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须具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且责任心强。体检结论须严格依据相关部门印发的指导意见和通知作出,非指定医疗机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负责指定终检医院,协调解决体检异议,作出最终裁定。
12. 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充体检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 教育部授权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14.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试题及答案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招委会负责制定。教育部授权高校自行命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考试机构应为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
15. 各类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16.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应急机制和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一旦发生泄密,须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影响。
17. 全国统考外语科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一参加。
2020年起,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实行外语“一年两考”,首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采用整套试题(含听力),考试时间9:00—11:00,听力在笔试前进行。第二次考试为6月8日,具体安排详见后文。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外的另一考试时间。报考外语专业者,还须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起进行,具体安排:6月7日9:00–11:30语文,15:00–17:00数学;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15:00–17:00外语(含听力安排在笔试前)。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须与全国统考时间一致,具体安排待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招生考试时间由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根据规定确定并发布。
19.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考试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于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特殊情况需报省级招委会批准。高校组织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进行,特殊场所须有身份识别、防作弊及监控设备。
20. 民族自治地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全国统考除外语外均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报考使用国家语言授课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汉语科目由教育部另命题,无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并以国家通用语言答题;外语可有少数民族文字部分翻译。其他科目可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以规范语言答题。翻译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级可同时考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按比例计入总分,汉语部分比例不得低于50%,且必须合格方可录取,具体比例由省级招委会确定。
21.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由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评阅,高校单独组织自身招生考试答卷评阅。可根据实际制定评分细则,须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安全准确。省(区、市)须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承担评卷任务。评卷工作按网上评卷要求组织实施。考试结束后,应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宣传考试改革,发挥高考育人功能,及时准确上报考试信息。
22. 长期在非户籍地工作、学习者,在试卷相同情况下,可向户籍地及工作学习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借考,经批准可在工作学习地办理借考手续,答卷评阅及录取由户籍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
24.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高校招生宣传中应准确描述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批准文件一致的校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章程及宣传材料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须于5月10日前完成核定。
25. 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或校区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专科)、类型(普通或成人、公办或民办、独立学院或高职等);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外语语种,身体健康要求,进档考生录取规则(是否加试、加分或降分政策、成绩相同时处理办法、专业安排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政策及程序,颁发学历证书名称及种类,联系方式及网址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高校,应按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对应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并提前公布。
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规定,不得与招生章程内容冲突。
26. 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将核定后的招生章程及公布网址报送生源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或公布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 经教育部批准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核定的本科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照相关计划管理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原则,编制、调整并执行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8. 高校应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及生源情况,科学合理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和区域结构,确保招生来源计划说明与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章程一致。
29. 经主管部门申请并教育部核准备案的高校,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协议,严禁虚假定向或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
30. 在国家核定年度招生规模内,有跨省招生资格的本科高校可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预留数不得超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预留计划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使用原则。
31. 高校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32.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省内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并及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拟安排跨省招生计划,应由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省份安排。
33. 相关部门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所属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并及时报送教育部。
34. 教育部汇总各省级部门及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省级招办。
35. 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说明,负责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确认的招生计划信息。
除特定招生类型允许不分省计划外,所有招生来源计划须经教育部备案并经省(区、市)公布,未经备案和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6. 考生填报志愿:
各省级招委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志愿表设计应体现考生意愿,便于录取管理和高校录取工作。考生应认真阅读相关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规定和计划,按照要求填写志愿,并对填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疏忽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政策解读与技术指导。除教育部规定的特殊事项,考生填报结束前不得将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37.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8.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级招办全面推行远程录取管理,高校应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确保录取期间通信畅通。
39. 省级招委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所在地区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特殊规定,严格控制提前批高校和专业。批次调整须与高校协商后公布。
40. 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计划和成绩,确定各批次或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