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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6-06-03武汉大学426 阅读查看原文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主管部门为教育部,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符合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部门监督协同的招生工作格局,落实招考分离要求,推进招生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九条 顺序志愿批次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平行志愿批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且无不诚信记录的考生,均不退档。

第十一条 非平行志愿批次,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提档人数不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空额专业。

第十二条 同一考生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录取时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专项计划考生,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单列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模式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类别只录取明确填报该志愿的应届生,投档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所在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投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十七条 内地班、民族班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强基计划、港澳台侨招生办法按教育部、联招办等部门有关规定及本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小语种专业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口语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 患有严重心脏病等六种情况者学校不予录取;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到药学、医学类各专业,不予分流到考古学、预防医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者,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详见武汉大学信息公开网。

第二十三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入学前须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全面复查新生入学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违纪、作弊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者,将取消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

第二十六条 艺考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等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等渠道发布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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