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6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是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标识码:4153014014。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决执行教育部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落实招生录取工作“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机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承担,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常设的招生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与录取工作有关情况泄露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社会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学校预报的选考科目及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上级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志愿专业顺序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按照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当考生所报志愿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考生必须2026年普通高考体检,未参加体检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并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 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 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者,学校各专业不予录取。
-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双眼失明者不录取。
- 双眼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