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类及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制) 办学地址: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南海路1号
第四条 学院对在规定学制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事务。
第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实施,接受南通大学监督检查处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历年分省招生计划,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它省份考生须符合所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专业仅接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仅接收英语及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无限制,但公共外语课程仅开设英语。
(四)学院严格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轻度色觉异常考生不可录取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色觉异常Ⅱ度考生除上述专业外,还不可录取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等专业;完全色盲者不可录取包括行政管理、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第十条 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者还须参加所在省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院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录取政策执行,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综合评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根据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通过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调阅考生档案比例由学院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顺序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如生源不足,将参加征求志愿录取或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普通类录取:进档的非艺术类考生以省级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江苏省:投档分相同时,选考历史的依次比拼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选考物理的依次比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若仍相同,结合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江苏省外: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比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若仍相同,综合评价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艺术类招生: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且高考文化成绩及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以省投档分为主,若无明确投档规则,则以综合分(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为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投档分(综合分)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若相同,依次比拼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四)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阶段,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未能按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学院将按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至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到计划录满为止。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不予录取。
(五)严守教育部及各省政策,执行相关加分优惠政策。
(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其改革方案执行录取。
(七)录取规则若与省招生政策不符,遵照省政策执行;如政策调整,学院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录取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录取考生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依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按学年收取学费:人文社科类专业18000元/学年/人(行政管理专业19800元/学年/人);理工科类专业20000元/学年/人(土木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22000元/学年/人);医学及艺术类专业22000元/学年/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24200元/学年/人)。
住宿费依照《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统一安排,标准约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完善奖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报到后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与电子体检不符者,按规定处理。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重大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3-85015987 电子邮箱:xlxyzj@163.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3-85012062 招生信息网址:http://xlxy.ntu.edu.cn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微信公众号: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与就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