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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2026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2026-06-02北方民族大学276 阅读查看原文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民委教育司《关于下达 2026 年委属高校分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校 2026 年继续招收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专业计划

我校 2026 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总计划 110 人,招生专业及计划见表 1。学校根据实际报考等情况,可适度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二、招生对象

北方民族大学 2026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报名条件

报名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获得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截止 2026 年 6 月 7 日);

3.原就读本科专业应与所报考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或虽同属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专业类可查看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6 年)》(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1034/s3882/202604/t20260427_1434931.html

);

4.身心健康,体检须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四、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无需邮寄纸质材料。

(一)考生于简章发布之日起至 6 月 7 日 24 时期间,登录北方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

https://zsb.nmu.edu.cn

)进行报名。

(二)上传报名材料

1.《北方民族大学 2026 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登记表》,考生须本人签字;

2.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在一张 A4 纸上);

3.本科成绩单(须加盖学院公章);

4.其他可证明自身综合能力的有效材料,如: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单,本科入学至今本人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取得的获奖证书等。考生应上传获奖证书、公开发表作品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有效证明材料作为选拔考核的重要参考之一,未上传者视为放弃此项得分。

以上材料须将原件扫描为 PDF 格式后上传,材料提交不全或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者视为报名无效,务必确保文件完整且清晰可读。

五、考核与 录取

(一)资格审核

6 月 8 日至 9 日,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初审,主要审查考生学历学位是否符合报名要求。

6 月 10 日至 12 日,招生学院对报名考生进行复审,在报名系统提交复审意见。复审时主要审查考生提交的电子证明材料与证明材料原件是否一致等。复审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学院考核,名单由招生学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二)考核时间

2026 年 6 月 13 日至 18 日,招生学院组织考生进行考核,具体以招生学院通知为准,各专业咨询人及联系方式详见表 2。

(三)考核方式

1.材料评审。招生学院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材料进行评审,总分 100 分。

2.综合能力考核。综合能力考核由招生学院按照招生专业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可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详见学院通知,总分 100 分。

(四)录取

1.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按照各专业计划数 1:1 确定拟录取名单。总成绩由材料评审成绩(占 60%)和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占 40%)组成,总成绩低于 60 分的不予录取。

2.拟录取名单经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北方民族大学本科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录取名单并印发录取通知书。

六、入学报到 及 资格复查

1.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入校后,学校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北方民族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毕业后发现的,取消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录取学生在校期间学费标准与同专业其他本科生相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6 人公寓 800 元、4 人公寓 1200 元

八、培养与毕业

1.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为 2 年,全日制学习,学籍管理参照《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教学组织和日常管理由录取专业所属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入学后按照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3.凡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4.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九、监督机制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本简章开展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管理,主动做好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十、相关说明

1.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2.学校不委托、不组织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与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有关的补习、辅导、讲座等,不收取任何费用。

3.本简章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传真:(0951)2066992

电子信箱:bfmdzs@nmu.edu.cn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 204 号

邮政编码:750021

北方民族大学网址:

https://www.nmu.edu.cn/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

https://zsb.nmu.edu.cn/

来源 | 招生办公室

编辑、排版 | 张贻鑫

责编、审核 | 郑薇薇、王西

监制、审核 | 焦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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