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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24-05-17

2026-03-01青岛城市学院313 阅读查看原文

青岛城市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及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与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保障招生工作的公正性。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科学合理编制,并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及官网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考生须通过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我校依据生源省规定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综合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和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按“专业清”原则自动确定录取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者,生源地有位次确定原则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高者位次优先。

(3)艺术类专业:综合分投档省份,同分者以专业成绩优先;专业成绩投档省份,专业成绩相同时以文化课成绩优先录取

(4)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随机调剂录取计划未满专业(专业投档省份限组内调剂),不服从者予以退档。

(5)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6)加分政策按所在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7)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省级规定公布,并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执行,退费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补助及免学费等多种方式支持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等资助。资助条件和标准依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将进行统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招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修满学分并考试合格后,学校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生按国家政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见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 http://gaokao.chsi.com.cn 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http://edu.shandong.gov.cn。亦可登录我校官方网站 http://www.qdc.edu.cn 或 http://zsjy.qdc.edu.cn 查询。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86666267、86666717

传真:0532—86666267

网址:

https://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冒用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招生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与国家政策不符,以国家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