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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23-05-15

2026-03-01青岛城市学院425 阅读查看原文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及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本科及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对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生源省份规定比例调阅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执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相关省份投档规定及“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依“专业清”原则安排专业,若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按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2)同分考生参照生源省同分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依次录取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退档处理。

(3)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录取独立于其他普通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7)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按考生专业志愿及文化总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山东、浙江等按专业加学校方式录取的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等按专业录取的,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录满时,学校可依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进行调剂调剂仅限于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执行。

(8)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规定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补助、免学费等多种方式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参照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开展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招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修满学分、考试合格,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依国家政策颁发青岛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有与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备案详情可参见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及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亦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http://www.qdc.edu.cn 或 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 86666267 / 86666717

传真电话:0532—86666267

学院网址: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非法招生宣传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招生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及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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