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及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本科及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对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生源省份规定比例调阅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执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相关省份投档规定及“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依“专业清”原则安排专业,若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按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2)同分考生参照生源省同分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依次录取。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退档处理。
(3)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录取独立于其他普通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7)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按考生专业志愿及文化总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山东、浙江等按专业加学校方式录取的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等按专业组录取的,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录满时,学校可依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进行调剂,调剂仅限于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执行。
(8)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规定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补助、免学费等多种方式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参照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开展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招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修满学分、考试合格,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依国家政策颁发青岛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有与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备案详情可参见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及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亦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http://www.qdc.edu.cn 或 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 86666267 / 86666717
传真电话:0532—86666267
学院网址: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非法招生宣传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招生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及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