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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22-05-24

2026-03-01青岛城市学院567 阅读查看原文

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包含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及网站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宪法法律、具备高中学历、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生源省(区、市)比例调阅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依据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首次志愿不足时,按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非平行志愿省份,依次录取第一志愿,若不足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特定科目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综合分设置省份按综合分数高低排序录取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单独录取,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6)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总分,依各专业招生计划逐一录取。山东、浙江等省实行专业加学校录取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等省专业录取时,若所填专业录满,学校可根据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意愿进行专业调剂调剂仅限院校专业组内。

(7)如遇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男女不限,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规定及各省要求公布,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资助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统一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课程、修满学分并考试合格,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有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对冒用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86666267、86666717

传真:0532—86666267

学院网址:https://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以往招生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与国家政策不一致,遵循国家及上级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