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包含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及网站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宪法法律、具备高中学历、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生源省(区、市)比例调阅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依据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首次志愿不足时,按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非平行志愿省份,依次录取第一志愿,若不足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特定科目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综合分设置省份按综合分数高低排序录取;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单独录取,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6)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总分,依各专业招生计划逐一录取。山东、浙江等省实行专业加学校录取,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等省专业组录取时,若所填专业录满,学校可根据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意愿进行专业调剂,调剂仅限院校专业组内。
(7)如遇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男女不限,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规定及各省要求公布,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资助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统一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课程、修满学分并考试合格,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有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对冒用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86666267、86666717
传真:0532—86666267
学院网址:https://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以往招生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与国家政策不一致,遵循国家及上级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