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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青岛城市学院山东

青岛城市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2025-02-21

2026-03-01青岛城市学院599 阅读查看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程序,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专科升本科的招生工作。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378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包含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于2025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除外)。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未因触犯刑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 未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而处于停考期内;

  4. 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已解除处分;

  5. 身体健康;

  6. 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在毕业高校获得推荐资格的我省应届专科毕业生(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自荐资格的我省应届专科毕业生(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专科毕业生(建档立卡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名时为2025年应届或已获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及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总决赛获金奖的我省应届专科毕业生(大赛保送生)。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的获得方式按《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官网等渠道公布,招生计划及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对参加山东省统一专升本考试并达到我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将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省教育厅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校荐生进档后,按成绩从高至低录取;自荐生达到学校相应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四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及志愿,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大赛保送生、建档立卡考生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办法依照省教育厅规定及《青岛城市学院2025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专升本免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等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网址或青岛城市学院官网(https://www.qdc.edu.cn)查询,学校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若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按教学计划修满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证书注明“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填写。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执行。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补助、免学费等多种方式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等。资助条件和标准依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所有专升本招生考试信息均通过官网发布,考生请及时关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准时收到录取通知书,考生务必保持志愿填报时联系电话畅通,地址准确,因信息不清导致联系不上造成的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与任何社会中介或培训机构合作,市场上所有专升本辅导班均与我校无关,敬请注意。

  第二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或我校官网(https://www.qdc.edu.cn)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上级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学校网址:https://www.qdc.edu.cn

  电子邮箱: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