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学院及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萍乡卫生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656
第五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邮政编码:337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萍乡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颁发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有由党委书记、院长领导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组员。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招生就业处处长任主任,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指导监督招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制定的招生规定和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日常专科招生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监督招生政策落实及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责任制和问责制,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共23个,涵盖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健康管理、智能医疗装备技术、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口腔卫生保健、中医养生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及药品经营与管理等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官方网站及招生简章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详情请参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及入学注册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循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政策,以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遵循“分数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生源不足时,按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依据考生分数和志愿顺序进行。如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文理兼招。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方面,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不限男女。
第二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包括省教育厅网站、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院官网及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入学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依规处理,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住宿费500-10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资助政策:1.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三档,分别为4400元、3300元、2200元/年。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每年12000元,涵盖学费和住宿费。3. 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应征入伍义务兵、士官及退役复学学生,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最高资助每年12000元;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300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99-6765666
学院传真:0799-6833798
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
学院网址:www.pxhv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