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医学院校志愿填报智能平台
重要公告青岛城市学院山东

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2022-03-30

2026-03-01青岛城市学院830 阅读查看原文

青岛城市学院

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专科升本科的招生工作。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378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处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未因违法触犯刑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 未因违反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且停考期已满。

4. 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 身体健康。

6. 符合以下任一考生资格:

(1)在毕业高校获得推荐资格的山东省应届专科毕业生(简称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自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简称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简称建档立卡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名时为2022年应届毕业生或已取得专科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简称大赛保送生)。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获得方式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官网等渠道公布,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参加山东省统一专升本考试且达到我校同一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按增列计划单独录取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循《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高校推荐考生进档后,学校根据专升本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自荐考生达到学校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公共基础课总成绩与志愿,通过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大赛保送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遵循省教育厅规定及《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免试招生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网站及青岛城市学院招生网站(https://www.qdc.edu.cn)查询。我校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德、智、体等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证书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填写。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执行。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补助、免学费等多种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等项目,具体资助条件和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发布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考生获取信息,我校所有专升本考试相关信息均通过学校招生网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考生务必保证志愿填报时联系电话畅通、通讯地址准确。因信息不清、联系不到而造成的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与任何社会中介或培训机构合作,所有专升本辅导班均与我校无关,敬请考生注意。

第二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考生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或学校网站(https://www.qdc.edu.cn)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上级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86666267

学校网址:https://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