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察德智体美劳,采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萍乡卫生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36014656
第五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邮政编码:337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院系隶属:萍乡市人民政府主管,江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历证书:凡按规定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并成绩合格、达毕业要求者,颁发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常务副主任,分管教学、学生、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为副主任,相关处室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执行上级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和调整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招生规定和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检查室主任为副组长,负责监督招生政策贯彻及录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落实责任制和追责制,保障学院和考生权益。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共计25个,涵盖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药材生产与加工、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口腔医学技术、口腔卫生保健、健康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官网及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及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与入学注册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省级招生政策,依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高考加分政策,对符合生源地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予以认可。对同轮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依考生投档分数由高至低排序录取,优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录满,再依次考虑后续志愿,原则上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分数相同者,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排位,位次靠前者优先录取。考生未被所填任何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至有计划空额专业,否则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包括普通类和三校生。
第二十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为保证医学类人才培养质量,针对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的考生特别强调:1. 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大类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2. 色盲、色弱等不能辨识重要颜色信号者原则上不予录取。入学后将组织体检复查。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途径包括省教育厅网站、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院官网查询,以及通过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入学与注册:1. 按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逾期未请假或请假期满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统一为5000元/年,若有调整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包括:1. 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分别为4800元/年、3700元/年、2600元/年;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每年20000元;3. 对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应征入伍义务兵、军士、新训退役复学或新入学学生,提供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最高每年20000元;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700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招生工作,解释权归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招生办公室电话:0799-6765666;学院网址:www.pxhvc.com;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