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青岛电影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考生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5〕24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电影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
第二条 青岛电影学院专升本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价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电影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电影学院
学校代码:143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第六条 学校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有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升本招生工作,研究并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条 青岛电影学院招生办公室为专升本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受理考生投诉,调查处理招生违纪案件。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1. 山东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 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者除外)。
(二)报考条件: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未因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 未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且处于停考期内。
4. 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 具备身体健康条件。
6. 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1)毕业高校推荐资格的山东省应届专科毕业生(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自荐资格的山东省应届专科毕业生(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专科毕业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包括应届毕业生及已获专科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等荣誉的我省应届专科毕业生(大赛保送生)。
7. 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须符合《山东省2026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报考资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5〕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信息将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2026年普通专升本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和科目以山东省教育厅及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专升本志愿填报:
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可在所选专业内,同时填报建档立卡批次、校荐生批次有招生计划的所有高校。每批次最多填报70个“专业+院校”平行志愿,并可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校荐生可在选报专业内填报所有有招生计划的高校,最多可填报70个“专业+院校”平行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自荐生可在选报专业范围内填报获得自荐资格的高校及相关专业,最多填报70个“专业+院校”平行志愿。
志愿填报资格线、时间及具体办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投档及录取规则:
录取严格按照相关通知和规定执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可查询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或青岛电影学院官网(https://www.qdfa.edu.cn);学校统一印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条 收费和退费依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条件依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和学校最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新生报到及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录取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到。未能提供专科毕业证者暂不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及时请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合格者注册学籍,不合格者不注册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修业年限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并达培养方案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证书注明“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以实际入学及毕业时间为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专升本招生。对以青岛电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电影学院负责解释,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在学校官网公布。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星海滩路111号
咨询电话:0532-86703000、86936825、86936976
招生监察电话:0532-86707563
学校网址:www.qdfa.edu.cn
青影官方微信号:wwwqdf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