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青岛电影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电影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电影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电影学院
学校代码:143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第六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事务,并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及专科各层次的招生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官网等渠道向考生公开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度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通过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依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分规则:
1.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与我校对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联)考并达合格成绩,且文化课成绩须达所在省普通高校该专业类别的文化录取控制线,依据专业具体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2. 对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高校艺术类专业,依托高考文化课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 非艺术类专业不需参加艺术类考试,按普通类招生执行。
4. 录取通知书由王宏民校长签发。
(二)各专业录取原则:
1. 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导演、表演、舞蹈表演、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文物保护与修复、动画、新媒体艺术、动漫设计、影视制片管理等专业,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当年省内同类艺术类专业的文化录取控制线。
(1)山东省及其它实行艺术统考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综合分数择优录取。
(2)未实行平行志愿省份,进档考生按志愿优先、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文化课成绩同分时优先考虑语文成绩高者。
2. 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新闻学、影视技术、广告学、虚拟现实技术、电影学、网络与新媒体、知识产权、文化产业管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等专业,按各省文化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同分时优先考虑语文成绩高者。
3.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如山东、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及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省(市),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市规定执行。
4. 考生若对录取专业分配有疑问,可向招生办公室咨询解释。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收(退)费依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奖学金、助学贷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条件和标准按《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获正式学籍并修满培养方案课程、成绩合格且具备毕业资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由青岛电影学院颁发。
第七章 联系电话、网址、考生须知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星海滩路111号
咨询电话:0532-86703000、86936825、86936976
招生监察电话:0532-86707563
学校网址:
www.qdfa.edu.cn
青影官方微信号:wwwqdfaeducn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知
凡报考我校专业的考生,请提前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了解艺术院校报考规定。
按教育部规定,所报专业如属省统考范围,须依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我校,凡涉及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须参加省统考,无需参加校考;所有考生须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正式注册学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冒用青岛电影学院名义非法招生的行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电影学院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