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考生经审核认定并公示后,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若符合多项条件,按最高加分项计算:
1. 烈士子女,加20分;
2.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10分;
4. 来自经江西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如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以及经省相关部门公示的民族村(如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5.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加5分。
第二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须本人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省、市、学校三级公示后方可确认。考生需按规定向所属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提交原始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网”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进行集中公示。
第三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以及在指定艰苦边远地区或特定类别岛屿累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军人子女,在达到高校投档要求后应优先录取。
报考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和苏区专项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在达到相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士兵和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及因公牺牲或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散居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相应等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录取权。
第四条 文理类专业,在各批次院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阶段,若院校控制分数线内名额未满,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对征集志愿的考生分数逐步下降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艺术、体育类专业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不能降低初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专业合格线和文化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在本校本批次(本科或专科)进行。录取标准不得低于该省对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下80分(本科)、60分(专科)和40分(本科预科)。民族成份确认按《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少数民族高考考生确认、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赣民宗字〔2017〕87号)执行,未按程序申报审核并公示者不予投档录取。
第六条 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招生方式,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江西省自2005年起取消省级学生保送资格,已被保送录取的考生无需参加文化统考。
第七条 直招士官招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标、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学习且生活能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得因残疾拒绝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