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与学校标识码
学校名称:江西洪州职业学院
学校标识码:4136014505
五年一贯制大专报考代码:971
第五条 学校性质
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专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及学制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
学制:五年
第七条 招生对象
凡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且达到江西省五年制高职录取控制线的考生。
第八条 招生范围
江西省内
第九条 招生计划
我校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下达的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
第十条 招生依据
我校招生的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为保障考生权益,充分满足考生入学需求,2025 年我校根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后仍存在缺额的,由我校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本校最低投档分数线逐分下降原则自行组织生源录取。
具体原则如下:
(一)“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凡投档到我校的学生,依据分数高低排名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逐个对分数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分数;若语文同分,则看数学分数;若数学同分,最后看外语分数。
(二)如因投档考生放弃入学资格出现计划差额时,我校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剩余计划,并择优录取部分在学校现场报名且符合江西省五年制高职录取要求的考生。
(三)学校现场报名录取实行预报名登记制度。报名时考生需提供如下信息:姓名、性别、中考分数、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毕业学校等。报名截止时间视预报名登记情况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决定。
(四)学校自主组织考生报名录取规则:在有志愿且投档考生录取结束,剩余计划数确定后,所有在学校现场登记的考生(中考有效成绩达江西省最低录取控制线线上考生),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录满为止。如出现同分考生,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逐个对分数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分数;若语文同分,则看数学分数;若数学同分,最后看外语分数。经我校审核后在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一条 入学与注册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颁发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