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关于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4)30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让学生明白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通过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诚信形象。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诚信评价等级并和学生的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二、贷款对象
1.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2.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不良嗜好;
(5)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6)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7)符合贷款银行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以下学生不具备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1)本科生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 10 学分;
(2)在校期间因成绩原因有延长学习年限记录的学生;
(3)申请贷款时尚处于休学期的学生;
(4)本科生中有校级记过以上处分(包含记过处分)记录的学生;
(5)其他特殊情况。
4.属于以下情况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孤儿、军烈属子女、西部、少数民族、单亲,低保对象,父母病、残等;
(2)学习成绩优秀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3)其他特殊情况。
三、贷款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每学年九月提出申请、银行每年审核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2.按现行国家助学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贷款数额。
3.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报学生处,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班主任或辅导员及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申明的公证书原件);
(3)乡、镇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本科老生提供上一学年的成绩单,新生不需要提供;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各系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信息表,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的 7 个工作日完成并上报学生处助学贷款中心审核。
5.学生处对贷款人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在校园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签署审核意见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6.贷款银行进行初审,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名单发送给学生处。
7.学生处公布贷款审批合格学生名单,组织学生集中与贷款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8.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贷款合同及借据后完成签署工作,并将签署完毕的贷款合同送达学校。学费未交付同学应首先贷学费款。
9.学校在收到贷款合同及借据后,5 日内发还给贷款学生本人保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及时通知贷款学生家长、配偶或其法定监护人。
四、贷款的发放和使用
1.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实行按年发放的办法。贷款划入银行指定帐户后,首先抵扣学费、住宿费,抵扣完后的余额打入学生银行卡上;
2.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生活费;
3.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贴息制。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贷款本金和由学生承担的利息由学生直接归还贷款经办银行。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4.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