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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2013-06-14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418 阅读查看原文

教学司[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招生宣传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内容,对建设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考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的重视支持,将招生宣传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专门研究部署,制订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主动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意义、措施和成效,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安心、放心,促进教育招生与社会和谐,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舆论环境。

二、明确招生宣传工作重点。要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招生规定和年度工作重点,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覆盖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对政策规定、报考条件、考试纪律、录取规则、助学措施等各阶段考生须知进行广泛宣传和全面解读,注重实效。做好应急宣传预案,对招生考试中突发的重大事件,要结合查处情况,适时、适当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防止炒作误导。

三、深入开展诚信高考宣传教育。要在高校招生宣传中贯穿“以诚实守信为荣”的主题,促进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自觉诚信考试、严格组织施考。大力宣传诚信高考承诺书、考生诚信电子档案等管理措施的意义及要求,增强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的意识。通过与新闻媒体配合进行专题宣传以及在考点布置标语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风尚。

四、做好打击中介诈骗典型案例宣传。针对近年来招生中介诈骗多发态势,省级招办和高校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为考生提供查询确认本人录取状态和结果的有效途径,严防体制外招生干扰,维护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要把有关方面查处的非法招生中介诈骗典型案例向考生及家长广泛宣传教育,使考生及家长认清非法招生中介的虚假欺骗性招生宣传,引以为戒,避免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加强招生章程的审核发布管理。高等学校进行招生宣传要严格自律,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有关情况和录取规则,不作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不得以所谓“本硕连读”或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国际合作办学”等违规承诺吸引生源。高校招生章程在发布前,须经其主管部门(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以及广告须经其审批机关)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通过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方可向社会公布、刊发,且高校及媒体不得擅自更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抽查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及项目已公布或发布的招生章程或广告,对违规学校要予以严惩并追究校领导的责任。

六、积极建设高校招生宣传主阵地。省级招办和高校要加强所属报刊、网站的管理与建设,充分利用并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构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高校多位一体的招生宣传渠道。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请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 高考志愿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