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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青岛大学2024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4-04-23青岛大学384 阅读查看原文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须诚信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参加复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若存在以下情况,将被如实记录入考试诚信档案:

报名阶段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者,高校将依规定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资格,并通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取消其高考资格。入学前发现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毕业后发现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或没收;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或非法取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及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或由他人替考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初审阶段:考生需缴纳报名费30元。

(二)复试阶段:考生需缴纳面试费50元。

(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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