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3-5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法律顾问单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律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设立存续时间在5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专职律师人数30人以上,住所地在上海;
2. 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学校等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有良好业绩,在业界有良好的声誉;
3. 拥有精通师生权益保护、劳动人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知识产权、数据与个人信息、教育行政、对外交流与合作、合规与反职务犯罪、涉外法治等领域的律师团队;
4.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基于法律事实作出专业判断,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有要求,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5.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组建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保障服务团队根据学校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参加相关会议,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服务团队成员;
7. 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服务团队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政治素质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 服务团队至少包括3名以上专职律师,其中至少1名为合伙人级别以上律师,及时响应学校有关需求;
3. 服务团队成员熟悉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受过党纪处分、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等。
二、主要职责
1. 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2. 协助学校审查和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起草重要合同模板,参与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合法性审查,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修改意见或者确认函;
3. 根据学校安排,参加或列席学校召开的相关会议,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办学行为等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4. 优先代理学校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并给予代理费用优惠(统一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的70%收取);
5. 协助学校为法治工作联络员、师生员工开展等开展法律专题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教育活动;
6. 应学校要求,处理学校认为须由律所参与处理的疑难法律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受聘律所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签订后,受聘律所有权在受委托范围内以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顾问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不得有损于上海财经大学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顾问单位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开展与法律顾问单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2. 合同履行期间,律所应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律所未履行职责等合同约定的情形,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期满后3年内,受聘律所不得代理以上海财经大学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不得代理与上海财经大学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4. 具体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正式确定。
四、服务期限和费用
(一)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1年,期满后,学校根据律所服务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学校考核,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续聘。
(二)服务费用
经选聘的律所纳入学校法律顾问单位库,如产生服务费用,参照以下执行:
1. 日常法律咨询、文书审核拟定、项目服务(谈判磋商)、法律实务培训等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