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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2023-06-18哈尔滨学院726 阅读查看原文

一、严格贯彻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遵循公开透明的招生录取机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正廉洁,严格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腐败行为。

二、认真学习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的招生政策与相关规定,熟练掌握录取程序、办法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服从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随意调整省际招生计划。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须及时请示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所有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注重团结协作,加强横向协调,提升工作效率,积极做好考生及家长的来信来访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涉及保密内容必须严格守密,严禁泄露。

六、招生录取期间,办公场地及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非录取相关人员严禁进入。录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串岗,确保录取现场秩序井然,禁止随意出入。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代领或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应在省级招生录取工作结束确认后进行,且必须通过录取系统打印邮寄地址,采用EMS邮政快递直接邮寄。

八、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招生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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