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第三条 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锦江路四段399号。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学分且考试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证书颁发单位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讨论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全面实行“阳光工程”,由纪检监察部门监察招生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2024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进行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式。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下,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言。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加分、降分及投档政策,录取以投档成绩为依据。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新生入校后身体健康复查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级差。普通类、艺体类、对口高职类考生均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自治区)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若无规则,按四川省同分规则执行。
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按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系统的调剂规则进行调剂;若不服从调剂,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已实施高考改革省份,录取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录取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严格遵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及市场监管局政策,服务性及代收费按照规定项目收费,遵循学生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及优秀新生奖学金等资助项目,面向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比例约占在校生的30%。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可申请教育部规定的助学贷款,学校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支持贫困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可依据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申请,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与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冲突,以国家及省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5766716、64551517
咨询QQ群:563064678(一群)、758726867(二群)
传真:028-85769752
监督电话:028-85767736
学校网站:www.svcc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