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及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
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须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有序统筹做好招生录取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录取过程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
各地及高校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招生录取工作。主要领导干部须坚持“一线规则”,亲自把关、协调和督察,确保责任层层落实。高校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级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重点做好招生计划发布、考生成绩公布、志愿填报及录取等关键节点工作。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置充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选派熟悉招生政策、严谨负责、遵守纪律且无直系亲属参加今年高考的人员参与录取工作。强化招生信息安全责任,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多层次安全体系,录取期间实行信息系统24小时值守,确保重要设备、系统及数据安全。
二、健全招生录取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
各地、高校需树立底线思维,持续抓好招生录取疫情防控。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分工,完善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结合实际,细化防疫方案,做好考生及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加强录取场所消毒,备足防疫物资和场地设施,开展全覆盖防疫教育与培训,原则上安排已接种新冠疫苗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落实风险排查机制,全面梳理并加固防疫薄弱环节,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各地、高校应依法依规从严治招,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及“30个不得”招生禁令。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浙江省核定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计划进行录取,维护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剩余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审核公布,任何高校不得提前公布。录取过程中,如遇招生章程和规定未明确事项,应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严防专项计划中资格造假,所有考试招生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处理,已入学者取消学籍。对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追责,相关领导将被倒查。
四、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高校应认真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明确各录取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及方式,使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招生流程、志愿填报时间与办法、投档及录取规则与结果、未完成计划志愿征集办法以及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等必要信息。坚持“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原则,切实履行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工作。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及“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等项目须严格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积极做好招生录取宣传服务
今年起,浙江省普通类招生录取分段由三段调整为两段,各类别招生录取工作进度相应调整。录取工作将严格按照进程进行,已被录取(含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各类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后续批次(段)的投档录取。各地、高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确保考生全面掌握招生录取政策。针对新阶段志愿填报人数大幅增加的情况,需强化志愿填报咨询服务,积极引导考生科学合理填报志愿。加强对农村学校和农村考生在招生计划查询、志愿填报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积极开展网络咨询活动,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主动发布政策解读、志愿填报指导、信息查询与温馨提示。坚持正确教育政绩观,严禁宣传“高考状元”“高分考生”“高考升学率”或“北清率”等,不以高考成绩奖励师生。完善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信访机制,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考生及家长的咨询、查询与申诉。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6月15日
附件1: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