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 第八章 收费标准
-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440129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清远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等。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负责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协同育人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应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 1.旅游管理专业与韶关学院旅游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 2. 护理专业与广州新华学院护理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 3.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与广东科技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 4.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与广州软件学院网络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 5. 药品生产技术专业与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药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第二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1. 音乐类、美术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合成公式为:考生总分 = 文化课成绩 ╳ 50% + 省统考成绩 ╳ 2.5 ╳ 5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 + 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
2. 省外计划在省外投放计划的院校需根据招生省份相关规定制定艺体类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专业色觉要求:
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健康管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食品生物技术、药品生产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学、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不招收色弱考生。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夏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医、护、药类专业:5135 元/生·学年;文、史、管理、外语类专业:5250 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 元/生·学年。
住宿费根据《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 号)收取,具体见学校官网。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咨询电话:0763-3936666
传真:0763-3936888
电子邮箱:qyzyzhaoban@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qy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qypt.edu.cn/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763-3936699
传真:0763-3936229
电子邮箱:qzyjjs@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 2026 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