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本科及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邮电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工、管、理、经、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邮电大学,学校代码:11664(部标)。
第四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6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安校区)。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安邮电大学。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毕业生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本科及专科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最终公布。预留计划安排在生源数量多且质量优良的省(市、区),以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均衡。预留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遵循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照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若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至其他专业;如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江苏考生进档后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选测科目要求达到BB;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考生通过统考文化课及专业课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依据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录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享受当地照顾政策的高考考生(含加分、降分以及同等条件优先投档者),学校执行各省(市、区)相关政策,审查后统一按原高考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录取相关专业。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必须复查体检,凡不符合体检规定或考试体检作弊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满分的60%以上。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教学采用英语,建议非英语高考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国防生报考所有专业的高考应试语种必须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不含国防生)录取男女生比例不设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执行。本科文科专业学费每学年3500元,本科理科及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每学年4500元,本科文理兼收专业每学年4500元,本科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11000元/学年。高职各专业学费均为5500元/学年。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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