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5 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致能大道 1 号
学校标识码:4132012686,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与专业建设单位、教育部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苏省智慧校园示范校、江苏省高等学校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绿色校园。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专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产业人才需求、优先保障“双高”专业群计划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2.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3.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和执行教育部“六不准”“十禁令”“十公开”"30 个不得”的招生工作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分代码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具体实施如下:1.各专业招收的考生科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计划执行。2.具体录取方式:江苏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学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基准成绩采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仍有同分的则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并且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都能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之处,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